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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审判提供“精准套餐”

2018年12月07日 15:56 | 作者:沈彬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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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引爆争议的仿真枪、玩具枪案,迎来了司法政策的调整,浙江的地方司法标准先行了一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12日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对有关枪支的定罪量刑区分了3档标准: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乍看起来,就是分了3档数字,其实是根据涉案气枪的真实杀伤力和社会危害程度,制订了精准的司法政策套餐,避免了“眉毛胡子一把抓”,体现司法宽严相济、罪刑相当的原则。

2008年,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认定枪支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甚至一只羽毛球也能达到这样的动能。我国属于严格控枪国家,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把“网眼”编得细密一些有治安管理方面的考量。

但是公安机关认定枪支的标准,如果直接机械地应用于司法审判,搞“一刀切”,仅仅以玩具枪的出膛动能、“枪支数量”做简单的累加,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削足适履。结果,市场上很多玩具枪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一些相关的小贩、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然“入罪”,往往会招致与行为危害性不匹配的刑罚。比如,天津摆“玩具枪”射击摊的老太赵春华,就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终二审被改判为缓刑。以往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公众普遍认为刑罚过重。

所以,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通盘考虑枪支的真实杀伤力、当事人的购枪目的以及一贯表现,避免机械执法。这次浙江省出台的《会议纪要》,则是对相关司法标准的进一步细化。

法律关乎正义,司法机关应该提供更精准的司法裁判服务,才能顺应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对于涉气枪案中的枪支,的确有必要做出精准划分,做不同的司法处断,这次浙江开了一个好头。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司法 枪支 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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