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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变身份 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2018年12月24日 15:50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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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变身份 养老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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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王晨瑀

现在是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时代,跳槽换工作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有些人往往还牵扯到跨地区流动,或者“跨身份”流动。那么,身份变了,或者工作的城市变了,已经参加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其实,养老保险的衔接还是有些学问的。

问题

“职工”“居民”身份如何切换

提醒

职工缴费已满15年的 最好按职工领取待遇

很多人在有工作的时候,参加的都是国家强制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时候会赋闲在家,或者自己做些小生意,或者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谋生,因为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些人的工作状态很多变,在职工和无业居民两者之间不停切换,可能这两种保险交替参加过数次,等到将来退休时,就会面临一个不知道该怎么领取待遇的问题。

一般来说,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是高于居民养老保险的,所以如果条件符合,当然是尽量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更划算些。

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简单来说,就是退休时要看缴费时间,先往职工养老保险那边靠,如果那边的缴费年限够15年了,就优先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实在不够15年的,再转到居民养老保险那边去。

明白了走哪种保险退休之后,下一步,还有该到哪里去办手续的问题。如果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需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然后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同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需要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题

“体制内”人员流动怎么办

提醒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 转移关系的同时要转移基金

除了一些参保人员是在职工和居民两种身份之间互换,还有一些人是从“体制内”走出来,到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尤其是近几年,公务员跳槽或辞职转行的事例不断出现。不少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为自己的梦想选择离开,到“体制外”去实现人生价值。过去,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跟职工养老保险是实行“双轨制”的,但近年来已经实现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他们也会涉及到一个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来说,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

重复参保退休待遇怎么领

提醒

不能同时享受两份待遇 重复缴费居民险须退还

有时候,一些参保人员会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明明自己有工作,工作单位也给交着职工养老保险,但又以无业居民的身份参加了一个居民养老保险。还有些人在其他城市打工,上了当地的职工养老保险,却仍在老家交着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农保。一些人心里还有个小算盘——将来退休时可以同时领取两份养老金。可实际上,在退休时,重复参保是不会领取双重待遇的。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链接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用个人跑腿了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社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个人分别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代丽丽

编辑:秦云

关键词:工作 身份 养老保险 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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