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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赔偿”还须“最严问责追偿”

2019年01月08日 16:27 | 作者:汪昌莲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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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吉林男子刘忠林进行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该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刘忠林被认定为杀害同村18岁女性的凶手,被判处死缓,在被羁押9217天后,于2018年4月被宣告无罪。(1月7日《新京报》)

已无罪释放的刘忠林,将得到460万元的国家赔偿,被媒体解读迄今为止“最高国家赔偿”。然而,受害者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一个圆满句号了。事实上,这仅是完成了国家赔偿的第一步,还有第二步,即对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的制造者进行问责追偿。而现实情况却是,国家赔偿大都止于第一步,而第二步形同虚设。特别是,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纳税人为冤假错案制造者埋单。只有有效保障问题追偿,才能促进冤假错案的彻底纠正。

首先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即国家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冤假错案给受害人人身健康安全、精神声誉等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误工造成工作和经济上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这时候,国家应从执政为民的角度出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可见,给予受害人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一步。

然而,国家赔偿不能一赔了之。《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国家赔偿不能白赔,不能让国家资金和纳税人充当冤大头,谁造成国家赔偿,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包括政纪、法律和经济责任。问题是,这一规定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对冤假错案的处置,走进了“国家赔偿,纳税人埋单”的怪圈。

可见,刘忠林获“最高国家赔偿”,还须“最严问责追偿”。既然对冤假错案制造者进行问责追偿,也是国家赔偿的题中之义,就应该强化落实,提高执行力。除了追究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纪律责任外,还应该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过去,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司法机关官员和当事人,不痛不痒地给个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是不能让百姓满意的。因此,期待对刘忠林冤案制造者的问责追偿,能够成为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个范本。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国家赔偿 最高国家赔偿 冤假错案 最严问责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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