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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透视

2019年01月29日 21:22 | 作者:于佳欣、安蓓、丁小溪、王卓伦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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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题: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透视

新华社记者于佳欣、安蓓、丁小溪、王卓伦

1月29日下午,外商投资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去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法律草案后的第二次审议。

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两次审议,释放出外商投资立法按下“加速键”的信号,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更强调“依法依规”

从“外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草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其中,涉及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的内容受到关注。此次二审稿有关条款的变化更加突出了“依法依规”。

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是我国坚持的政策。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草案二审稿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而一审稿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之下更加强调了“依法”二字。

二审稿还规定,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相比一审稿,“依法依规”的意味更加明显。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说,更加强调依法依规,是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法律保障。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给予优惠要依法依规的规定,崔凡认为,这不仅是对企业,也是对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强调了优惠的法定权限,要考虑符合公平竞争、贸易合规审查等要求。

更加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考虑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审稿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即: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说,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是全球通行惯例。我国自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对外商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一直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取得很好的执法效果。

“此次外商投资法审议增加相关内容,体现了对反垄断法和外商投资法两部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张晨颖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高级研究员张昕说,二审稿增加了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内容,更多是对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宣示或重申,也是对外商投资行为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进一步体现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

特殊情况下征收征用需依法进行并及时公平合理补偿

按照宪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对涉及外商投资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同时,二审稿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更加强调了“依照法律规定”,并且公平、合理的补偿要“及时”。

根据我国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二审稿的修改正体现了这一意见的精神。征收、征用涉及到政府财政救济补偿问题,二审稿在强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同时,强调补偿的及时性,更好体现了国家对境外资产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一审稿中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要求报送如何处罚,未作规定。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二审 外商投资 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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