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绮委员: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呼唤

2019年03月01日 20:07|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 张春莉)“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校园欺凌以殴打、羞辱以及抢占物品等种种恶劣行为显现,对于学生造成的通常是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长期难以消除的阴影。”全国政协委员黄绮指出,校园欺凌对孩子的学习成绩和身心健康发展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长期受到欺凌打学生容易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受害者很可能因此性格自卑、孤僻或偏激,长期得不到校正,会形成反社会的人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黄绮表示,为了减少校园欺凌事件和行为的发生,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推动上述文件落地生根,2018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

“这些文件的出发点很好,但由于这些通知、指导意见或者治理方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低,内容主要针对的是相关工作部门的做法和职责,对校园欺凌者的惩戒措施规定得柔性、笼统而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威慑性,校园欺凌事件并未因此而减少。”黄绮如是说。

为此,黄绮委员建议:首先,应尽快在国家层面针对校园欺凌制定相关立法,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其次,通过立法对校园欺凌从定义到处置做出规范性规定,让校园欺凌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再次,校园欺凌的治理,需要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少年审判工作各个环节。针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情节较轻的,应当依法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处;最后,校园欺凌的行为主体发生在学生之间,但治理的职能主体却包含了家庭、学校、社会及政府机构。家庭的关爱、学校的教育、社会的净化以及政府的担当,都是校园欺凌问题解决的关键之处,相互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共治共理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个中应有之意。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