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绮委员:构建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

2019年03月01日 20:34|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 张春莉)“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监护立法问题一直停留在法定监护层面,而且是在事后被动为其确定监护人。换言之,被监护人本人是没法在有能力时事先为自己确定监护人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指出,法定监护人是在法律确定的人群范围之内的人,但未必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如果能够有机会让其事先选择和判断,按自己的意愿选定将来的监护人,应该会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孤老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群体。

黄绮表示,尽管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但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用还是存在意定监护的积极意义未能得到有效宣传与普及,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意定监护因配套实施机制缺失尚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等问题。

为此,黄绮委员建议:首先,应由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规定,构建与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体系。从意定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其次,加强宣传普及,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发展。一方面,通过宣传普及,使人们乐意接受意定监护的模式;另一方面,从制度上鼓励有善意的人乐当意定监护人。可建立与扶持公共监护人组织,设定准入门槛,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共组织担任公共监护人,政府财政可给予一定扶持;最后,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发生。建立对意定监护进行日常监管的机制,一旦发现危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终止意定监护,并对意定监护人予以严惩,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公共监护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考核,建立诚信档案、退出机制等,促进意定监护市场有序发展。

编辑:刘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