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冬委员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家庭生育假制度

2019年03月03日 23:17| 作者:顾意亮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3日电(记者 顾意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我国2018年全年出生人口1,523万人,较上年减少200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9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81‰,均为1949年以来历史最低值。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鼓励生育政策,但效果不及预期。

“不是不想生,而是政策不落地。”解冬委员告诉记者,她曾不止听过一次,不止一人向她吐槽过。

“作为全面二孩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的确,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都不同程度地调整和完善了产假制度(包括产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或护理假、育儿假),形式上以延长女性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为主。”解冬委员告诉记者,但细细探究下去,还真如不少育龄女性所言,就是政策不落地——我国现行的产假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合理。

解冬委员告诉记者,她在调研之处听到反馈最集中的就是,目前各地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都不同程度地增加或延长了生育假。虽然制度初衷是为了增加女性的生育福利、帮助生育妇女的健康维护和婴幼儿照护,但未考虑到对用人单位和妇女就业的负面连锁反应。“职场育龄女性反应最集中的就是,生育假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岗位安排的难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女性就业歧视,也会让女性在生育假和哺乳期结束后重返职场时面临更多困难。”

“生养子女是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而非母亲个体职责,父亲更多参与育儿是缓解两性‘工作-家庭’冲突的重要途径。“解冬委员告诉记者,她在进一步深入调研的时候发现,和生育假类似,目前各省市对男性均规定可享有不同天数的陪产假,一般在15天左右。尽管与部分西方国家相比天数仍偏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容易发生男性未休假或未休满假期总天数的情况。

此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私下规定男职工陪产假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甚至1天,从政策上没有达到鼓励男性更多承担产妇照料和育儿责任的应有效果。

“要真正提高育龄妇女的生育愿望,就在于要让政策落地。而政策落地的关键,就在于真正听听育龄妇女和其家庭的声音。”解冬委员告诉记者,据她了解,不少夫妇希望可以共享生育假,即产假(包括延长的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可由夫妻双方共享,并根据家庭与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方各自休假天数。

解冬委员建议,将夫妻双方的产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产妇享受休假,例如98天的法定产假。第二阶段由夫妻双方协商并自行选择分别休假天数,如果共享生育假为40天,可由女方休假10天,男方休假30天,也可由男方全部享有40天假期。

“此外,可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平衡承担男女生育假期间的资金成本。”解冬委员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多数国家的育儿假津贴来源于社会保险和公共财政资金。而我国男性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来源,除极少数省市规定出自生育保险基金,其他地区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她建议在实施家庭生育假制度后,原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成本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共享生育假期间的津贴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落实政策的积极性。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