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联名呼吁在国家层面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2019年03月07日 18:42|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张原 李宁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总书记在今年1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加强监管协调,及时消除隐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金融管理为中央事权,地方政府承担相关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目前,上述七类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除融资担保公司为行政法规外,其余六类机构均为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法依据层级较低且规定不全面,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缺少上位法依据和支持,部分领域仍存在监管空白,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缺失,难以适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范小云、江浩然在联名提案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金融监管欠缺法律依据和授权,存在监管空白。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地方金融监管目标、职能、权限等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长期缺失上位法。

二是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仍不清晰,权责不对称。国务院相关文件仅从原则上界定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和风险处置责任,但未规定相应操作办法和规则。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突出表现为监管资源和责任不对等。

三是金融监管协调常态化工作机制仍未建立,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层面建立的金融监管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缺乏有效协调,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不健全。中央与地方也未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常态化工作机制,如在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时,工作目标和利益关切不一致,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张金英、范小云、江浩然委员提出,要加快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工作措施和相应的处罚手段等,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编辑:刘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