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呼吁制定《军民融合发展法》

2019年03月09日 22:26|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张春莉“为了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议尽快制定军民融合发展法。”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说。

巩富文表示,目前仍然存在涉及军民融合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零散、立法层级低,缺乏统一、高位阶的军民融合综合性法律,“红头文件”多,法律规范少,多是以意见、办法等为主,缺乏法律应有的权威性;立法机制不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协调性不够,涉及军民融合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法规较少,难以满足纠纷解决需要;军民融合政策法规关注的重点仍为军民融合的一些显性抽象指标,未对实践创新指标给予足够重视等问题。

巩富文委员建议首先,明确《军民融合发展法》的法律定位。应将此法律定位为我国军民融合领域综合性法律和基本性法律。依据为宪法和国防法中的有关规定。其次,明确《军民融合发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军民协同推进、坚持有序开放合作,作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再次,明确《军民融合发展法》的调整对象。建议将“军事支持行为”或“军民融合行为”确定为该法的调整对象。最后,明确《军民融合发展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空间。军民融合领域其它专门性法律均不得与该基本法相冲突,因为通过该法的制定能够形成以宪法、国防法为依据,军民融合综合性法律为统领,军民融合基本法律体系为主干,军民融合专项要素促进法为补充,军民融合行政法规为配套,军民融合地方性法规为落实抓手的军民融合法制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中,《军民融合发展法》应当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效力范围、适用空间、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内容加以规定,具体规范国家、政府部门、军队、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相关责任、权力和义务,其效力自然要高于军民融合各领域的专门性法律。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