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华代表:加快推进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靠法治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9年03月11日 11:37|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张春莉)“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正处于由乱到治,稳中向好的转型期,吃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自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该法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今12年来,该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从未进行过修订。”全国人大代表李丽华表示,随着我国农业发展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监管形势需要。

李丽华代表经调研发现,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行中存在与新食品安全法存在衔接不畅,主体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分工模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迟滞,弊病突出,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多龙治水”,各部门职责不清晰;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体系不完善;农业标准化程度不高,标准化体系建设仍需完善等问题。

为此,李丽华代表建议:首先,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一是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效衔接,保证法律的系统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同时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二是细化处罚条款,将散户和个人生产者一并纳入处罚范围。与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处罚力度和数额上统一标准。三是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涉案产品处置等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明确为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并统标识,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使农业执法更具权威性。同时,配齐足够的执法人员,提高待遇,为执法人员办案等提供保障和支持。五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而且有权进入食用农产品环节采集样品,因此建议农业部门今后不再到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而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农产品风险监测工作,避免市场监测多部门管理。

其次,将发展“三品一标”变为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提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有机农产品目前很难达到标准,而且认证机构多为民间认证,不易控制,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质量无必然联系,因此,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最后,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乡、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县、重点在乡、基础在村。要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直属乡镇政府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合二为一,明确职能、人员、编制、经费等。村级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可与食品安全协管员为同一人,对村级协管员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有利于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