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崔贵海:建议修改《刑法》使民营企业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

2019年03月14日 16:20|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张春莉)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积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等方面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提升市场经济创新的生力军。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及国家对其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已在我国宪法上予以确立。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在对企业产权的保护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现象,对不同所有制经济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导致民营企业财产权在刑法上未能得到平等保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而财产权利作为民营企业最基本的合法权利,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其给予平等、充分的刑法保护,既是顺应当前经济形势以及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平等观念的具体实现。”全国人大代表崔贵海如是说。

崔贵海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刑法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相对比较零散,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各章节,而且在具体的罪刑设置上来看,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的保护相比,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论是罪名数量还是罪刑设置,都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刑法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低于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为此,崔贵海建议:改变“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并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调整、修改刑法相关条文,构建系统的罪刑体系,并在刑事追诉上确立统一的标准。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