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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老年友好型社会均衡发展之路

2019年03月25日 10:10 | 作者:张凤宝 王硕 高志民 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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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老年友好型社会均衡发展之路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25日电  我国老龄化发展进程加速,预计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到2050年,老年人将占我国总人口的1/3。因此,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和国家发展大计,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然而,当今社会环境与老年群体规模和老年人需求的不匹配,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调查数据显示,44.7%的老年人认为交通设施或建筑设计不具易访性,60.6%的老年人认为社区为老服务不完善,近一半老年人认为社会普遍对老年人存有偏见和歧视。由此可见,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已刻不容缓,主要包括物理环境、健康保障、社会氛围、社会参与、均衡发展等5个方面问题:

一是老年宜居环境基础设施薄弱,养老设施建设缓慢。我国老旧社区住宅设施普遍缺乏适老设计,没有电梯,老年人出行极为不便;户外空间和社区活动场地与休憩设施匮乏;交通设施及道路规划不成熟,无障碍通道缺乏,这些使得老年人的安全性、便利性和独立性受限,大大降低了生活质量。

二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高质量健康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一方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占绝对主导地位,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迟缓;长期护理保险处于起步阶段,暂难以保障失能老人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在家庭养老功能削弱的背景下,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仍在探索,难以满足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三是老年歧视问题严重,缺乏对老年群体的包容和尊重。制度层面,表现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缺乏老年人利益表达渠道;社会层面,表现为一部分人对老年群体抱有不合理的偏见,认为老年人是社会的负担;家庭层面,表现为代际文化冲突和代际关系紧张,以及不赡养老年人的消极行为等。

四是老年人社会参与度不足,自我效能感和获得感较低。一方面,社会传统观念对老年人社会参与认识落后,忽视社会参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较少,难以在社会领域找到体现自身价值的合适位置,既不利于“老有所为”和自我效能的实现,也不利于老年人参与感和获得感的提高。

五是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不均衡,城乡、地区差异显著。为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创建“全球老年友好城市网络”,我国选取了经济较发达、老龄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开展试点。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巨大的发展差异将成为阻碍我国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因素。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为此,住宅、交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成环境的规划设计与改造,都应当以《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南,遵循适老性原则和老年友好策略;制定相应的老年宜居环境指标与标准,并上升为政策法规,为宜居环境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法律和制度保障;另外,应当提升老年人在宜居环境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度,扩大其在政策、标准等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切实反映老年人对宜居环境的需求。

二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的供给侧改革。一方面,构建有序组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结合养老保险和服务福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权益。另一方面,将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健康中国”战略部署,从健康投资角度,围绕老年群体功能发挥,提供综合有效的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三是消除老年歧视,营造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贯彻落实“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包括人口老龄化形势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应对人口老龄化成就教育、孝亲敬老文化教育、积极老龄观教育等;建立反老年歧视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老年人科学文化素养培训,改善和提升老年人的自我形象,在提升老年人自爱意识与全社会关爱老年人意识的基础上,减少社会成员对老年人的偏见和歧视,营造爱老敬老、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社会氛围。

四是畅通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提高自我效能和获得感。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接纳程度;政府、社会、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和途径,满足其社会参与需求,同时使其社会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鼓励并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解决社区事务,提高其自我价值认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公益志愿者活动,使其在奉献中提高获得感;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合法权益。

五是以点带面,推动老年友好型社会均衡发展。在“老年友好型城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老年友好型发展模式向全国推广,实现从城市到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全覆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借鉴试点城市的经验与成果,同时也要准确把握经济、文化差异,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道路,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缩小差距,最终实现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均衡发展。

(作者张凤宝,系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副校长)

尽快建立长者服务指标体系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有效缓解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但是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规范、解决。”经过一系列调研,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主委鲁修禄发现,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中专业化管理及服务人员缺口较大,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经营模式同质单一,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也存在筹集资金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弱的隐患。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养老机构正从隐性需求转为显性需求。因此,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非常迫切。”鲁修禄建议,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清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严峻形势,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地位。政策方面,要调整扶持性政策方向,在用地、资金等方面加以落实。在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时,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资金上,为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制度并继续加大利息补贴;同时也可合理利用福利彩票所得支持,鼓励向民办养老机构捐赠等。(记者 王硕 高志民)

读懂《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召开6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对所保管的127968万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国人财产、观念及行为上的一些变化。

(一)独生子女父母是立遗嘱“主力军”

白皮书数据:6年间12万余份遗嘱中,有60911份遗嘱是独生子女父母立下的,占总遗嘱数47.6%,占比最高;其次是2-3名子女的父母,有55558份,占比43.41%。

记者点评:这一现象有点反常,因为国人的常识里独生子女是理所当然父母全部财产的继承人,但为何他们更愿意立遗嘱?这一方面与国人的法治意识增强有关。当传统观念在法律面前一再碰壁时,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观念会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媒体的宣传功不可没。以往只认为立遗嘱是为了防范多子女争夺财产,其实不然,随着社会发展,大家慢慢明白遗嘱不只是为了防范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近年来,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尤其是房产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见诸报端,如各种“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杭州独生女遭遇过户时需将七大姑八大姨全部请来公证处的真实案例等,使得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愿意用立遗嘱这一最简单公正的方式,解决财产传承的问题。

(二)立遗嘱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依旧受欢迎

白皮书数据:在中华遗嘱库立遗嘱的老人中99.92%即近100%的老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简单说,就是其财产仅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点评:虽然,去年中华遗嘱库首次公布这一消息时,伤了不少“儿媳女婿”的心,但细想下来也能理解。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实面前,老人选择这一条款可谓理直气壮。其实,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天下父母对子女的爱。“如果小两口过得好,这个条款形同虚设”,一位老人朴素话语反映了所有老人的心声。

(三)立遗嘱人年龄呈逐年递减趋势

白皮书数据:2013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为77.43岁,2014年76.54岁,2015年75.31岁,2016年73.97岁,2017年72.09岁,2018年为71.26岁。这说明,立遗嘱人的年龄呈逐步下降趋势。

记者点评:这表明随着时代进步,人们对立遗嘱不再像以前那么忌讳。对于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度来说,这一观念的转变可谓不易。这一方面是得益于改革开放,中国观念与西方思想碰撞交流中,人们能够摒弃腐朽观念,以能依法安排好身后事为要,这是思想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国人财富增多的时候也带来了烦恼,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后,房产增值的财富效应更为明显。而近年来,由于房产纠纷导致家庭不和的真实案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屏幕上、报纸上甚至身边,感同身受之下,没有谁愿意让财富使家人反目成仇,于是,正确防范大于守旧观念的思想很容易占了上风。

(四)再婚家庭立遗嘱人数增多

白皮书数据:2017年全国立遗嘱人中再婚比例为2.18%,2018年再婚比例上升为3.86%。其中北京地区再婚比例上升尤为明显,2017年为1.62%,2018年为3.48%,整整上涨一倍。

记者点评:这个数据传递出的一个信号是,老年人注重晚年生活质量的同时,没有忘记财产传承问题。以前说起黄昏恋,不少老人就是因为无法解决财产问题或不得不孤独终老,或是只同居不领取结婚证。据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介绍,前去立遗嘱的再婚老人有个共性问题,生活中可以不计较开销,甚至如果自己先走一步,房子仍由对方居住直至离世都可,但房产最终还是想传给自己的子女。但现实情况是即使再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无法保证财产一定能留给自己的子女。因为,法律上讲,哪怕再婚只有一天,再婚配偶也与对方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五)老年人财产控制权意识逐步增强

白皮书数据:2013年“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占比从23.12%,2014年24.75%,2015年25.43%,2016年27.80%,2017年29.13%,2018年为30.56%;而“子女直接继承”占比数2013年为35.58%,2014年34.83%,2015年34.20%,之后逐年下降,2018年为31.74%。

记者点评:“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意思是老年夫妻在立遗嘱时要求,无论双方谁先离世,家庭财产都由配偶来继承,只有配偶离世后财产才由子女来继承。而子女直接继承则是无论双方谁先走,财产均直接由子女继承。这个数据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子女直接继承的占比虽然在下降,但占比仍比配偶相互继承高,这说明我国传统观念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劳作一生的财产就是为了全部留给孩子;二是一升一降的数据也说明了,老年夫妻开始觉醒,观念里不再以孩子为全部生活的意义和中心,而是意识到老夫妻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财富,自己是要有控制权和支配权的,应当优先保障配偶的晚年生活权益,而过早将房产等给了子女,既会失去与子女平等沟通的基础,也无法防范子女的任何变故。

当下,我国正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安享晚年,如何依法、和谐地将财富传承给后代?读懂中华遗嘱库的数据或许能有一些启发。

客观数据里蕴含生活的大乾坤!(记者 徐艳红)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老年人 养老 体系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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