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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东委员: “水产养殖标准该完善了”

2019年03月28日 10:22 | 作者:李将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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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李将辉)“我们养殖产量和养殖面积均位居世界前列,但随着水产养殖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凸显。”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呼吁,要根据我国水产养殖行业发展趋势、养殖模式、养殖尾水排放特征等,从源头到末端,全方位完善水产养殖标准体系。

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管理,余国东在工作中发现,目前水产养殖已成为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按照现在要求,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应满足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也就是化学需氧量20mg/L、总磷0.2mg/L;但事实上,部分养殖者并未做到。”余国东在重庆市内选取了两片主要养殖区域进行了监测——大足区濑溪河养殖水域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63mg/L,总磷浓度为1.34~4.55mg/L;巴南区鱼溪河相应的值分别为54.8~56mg/L、2.1~11mg/L。“这些数据均大大低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究其原因,余国东指出,部分养殖者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往往选择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而这种模式要求在养殖过程中提高饵料的投放量,同时为了防治各类病害,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杀菌剂、抗生素等渔药,甚至还会投放促进鱼类产卵和生长的激素类药。“这些残饵、粪便极大的增加水环境负荷,一旦超过水体自净能力,就会造成养殖水域严重污染;同时另一部分还会富集在水产品体内,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影响食品安全。”

仅鱼塘污染了还不算结束。由于大部分养殖者往往不采用循环水养殖和水体净化技术,鱼塘的废水经常直接排放到河道中,又直接加剧了整条河流的污染。

事实上,国家已经制定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但这个标准还不够严格。”余国东告诉记者,即使按照此标准达标排放,以总磷浓度限值为例,尾水仍属于劣Ⅴ类水质。

当然,这个标准的制定有其历史沿革。渔业水质标准发布于1989年,当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常规污染因子浓度限值均未在此标准中明确;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属推荐性标准,并未要求强制执行。

“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需求了。”因此,余国东建议,目前亟须从源头到末端,全方位完善水产养殖标准体系。

“一方面,结合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定养殖水域水质标准;另一方面,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养殖尾水污染物浓度、排放特征、对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尽快修订出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他提醒说,在发展水产养殖时,要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评估,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密度、饲料和渔药投放量等;同时要求养殖者定期监测尾水排放情况,防止养殖尾水污染环境。

编辑:王琦玮

关键词:水产养殖 余国东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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