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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

2019年04月23日 13:00 | 作者:汤维建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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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4月23日电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2014年11月,全国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广州市成立,之后,各地纷纷开始了协会的成立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了23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其中成立省一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有河北省、吉林省、重庆市以及浙江省,成立市一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有广州市、温州市、济南市、厦门市、杭州市、成都市、台州市、无锡市、常德市、泉州市、宁波市、南京市、沈阳市、洛阳市、南通市、宣城市、湖州市、福州市以及大连市。虽然,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了23家,但当前协会的建设发展还存在下列问题:

地域分布不均衡。当前全国仅有23家破产管理人协会,且多数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的东北地区也仅有吉林省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大连市与沈阳市三家破产管理人协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南地区仅有重庆市和成都市两家破产管理人协会,西北地区更是没有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主管机关不统一。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哪个单位来做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其级别对应的人民法院,例如广州市、大连市、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应的是广州市中院、大连市中院与河北省高院,但也有地方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并非其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例如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市司法局。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名称不统一。从当前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名称来看,虽然多数地区的协会都叫做破产管理人协会,但也有的地方协会名称不同。例如吉林省称为吉林省清算行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员范围不同。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第7条的规定,只有被列入广州市中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和个人才是该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而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于会员资格的取得则规定较为宽泛,即凡是入选重庆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与个人管理人均是该协会的会员,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从事破产清算、重整事项以及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清算服务公司等均可以自愿加入协会。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不统一。尽管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是相似的,但因为缺乏统一的章程规定,致使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为此,笔者提出建议:

一是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名称建议为“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该协会的同时制定协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破产管理人相应的执业规范和纪律规范。

二是明确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机构为司法部。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司法部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机构名正言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项,而司法部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权,具备管理或指导或监督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权限。

其二,司法部具备行业协会管理的丰富经验。当前,司法部直属的行业协会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以及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对这些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后,司法部可以充分发挥其经验优势,做好该协会的管理工作。

其三,由司法部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机构有助于保障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破产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就可以避免由法院作为主管部门所带来的中立性不足等问题,同时还有利于破产管理人对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站在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立场来指导协会相关工作的展开,充分保障协会相关职能的发挥。

三是废除法院当前实行的管理人名册制度,由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资格进行统一认证、统一管理。资格认证职能是行业协会具备的基本职能之一,即经行业协会认证之后,方有资格进行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资格认证的相关标准,而是只要进入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当中,就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就有可能成为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没有进入到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当中的,也就没有机会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制度相当于对管理人进行资格认证的一种变相做法,而此项职能应当交由协会行使。凡是符合协会会员标准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全国实行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破产管理人的考核和资格认证由建议成立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使职权,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规定只有“入册”的破产管理人才可以被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原则上在地域范围内执业,但必要时,经“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许可,也可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区域执业。

四是地方根据需要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分会。具体可分为两个层级: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均应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分会;在地级市、较大的市以及设区的市,可根据需要成立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分会。各分会管理在其区域范围内的破产管理人,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奖惩、保障等工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管理人 破产 汤维建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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