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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真相如何?这些事儿得整明白!

2019年05月22日 15:41 | 作者:周友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一事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奔驰车购买人坐在一辆红色轿车前引擎盖上,控诉销售商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称距离自己签单提车才5分钟,还没开出门发动机就发生了漏油。车主还称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就车主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真相如何?要用证据说话

因为涉事汽车是国际知名品牌汽车,而女车主为了维权而被逼“上车”,此事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应当说,这一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意义,它将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不过,就这一事件本身来说,其后续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笔者所说的“依法进行”,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要注重证据;二是要依据法律。

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还是法院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注重证据。据报道,目前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例如,就本次事件来说,车辆的售前检测(PDI检测)情况、车辆本身的质量瑕疵问题、4S店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情况等,都需要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如果车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法院同样必须注重收集核实相关证据,以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此外,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还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当然,这里所说的“依法”应当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妥当地解释法律规定,以实现立法的目的,符合“此时此地”的正义要求。

女车主只能选择更换发动机吗?

在此次事件中,4S店提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只能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发动机。依据该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笔者认为,本条的解释要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本条实际上是赋予了消费者以选择权,不宜解释为,在发动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只能主张免费更换发动机。   

另外,《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如果此次事件中的奔驰车确实存在“燃油泄漏”的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更换汽车或者退货。

女车主能否申请三倍赔偿?

另外,在此次事件中,女车主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值得探讨。依据该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处所说的“欺诈行为”如何理解,在我国学界中一直存在争议,法院对其的认定也并不一致。有一些法院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认定欺诈行为,即必须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笔者倾向于这一立场。不过,考虑到消费者就经营者的“故意”进行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借助各种方法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当然,此次事件中,4S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还需要借助证据予以证明。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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