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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非法捕燕隼获刑10年6个月 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9年07月10日 08:0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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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非法捕燕隼获刑 再审申请被驳

河南一大学生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一审获刑10年半二审维持原判;家属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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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爱民(右)和律师付建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合影。受访者供图

1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被捕获,随后被出售。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获刑十年半,案发四年多以来,闫父一直在申请重申但均被驳。

法律已对捕猎保护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闫父还是觉得儿子“掏鸟”获刑“太冤”。他表示还会继续向最高法申请重审。

新京报讯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非法猎捕燕隼,于2015年8月终审获刑10年6个月,其父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大学生非法猎捕保护动物获刑

2015年5月,时年21岁的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案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根据法院认定,闫啸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和同案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014年7月27日,闫啸天和同案被告人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将这只隼扣押。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

法院一审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闫啸天提出上诉,认为法院认定其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自己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保护动物。

二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在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时从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信息可以印证,其对隼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应该有所了解。

2015年8月,河南新乡中级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家属持续申请再审

7月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请。这已经是闫爱民的第二轮再审申请遭到驳回。

2016年闫啸天服刑后,闫爱民最先向终审法院河南新乡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理由是“闫啸天无犯罪预谋、犯罪动机,主观上不明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判决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

2016年4月,新乡中院驳回闫爱民的申请。驳回理由是: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二人预谋以“掏鸟窝”的方式实施猎捕隼,王亚军负责上树抓隼,闫啸天负责出售;明知所猎捕的鸟是隼的雏鸟,隼是国家保护动物;猎捕后将隼的照片上传至网上,然后出卖。故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

申请被驳回后,闫爱民向检方提出再审申诉申请,其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数据有误,同时,量刑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河南高院对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了审查。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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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闫啸 啸天 申请 再审 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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