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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营利”变“营利” 法律路径清晰吗

2019年08月09日 10:01 |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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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威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全国公立医院减少、民营医院激增的趋势或成定局,这显然与2017年国资委和当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34号,以下称34号文)所要求的,2018年底完成全国数千家国有企业医院剥离工作相关,同时也是社会资本加大对医疗结构投资所导致的。需要提醒的是,在上述变更中,应当认真研究和直面诸多法律问题。

变更的法律依据

第一,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未见禁止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的法律条款。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之间不得进行转变。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规定,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目前法律法规未禁止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前提下,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具有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而且,笔者认为,34号文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院如何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给出了具体操作路径。

第二,实践中已有多例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比如西安高新医院、建华医院等。这些都是社会资本通过收购方式收购公立医院之后,公立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典型案例。

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权属

非营利性医院在组织形式上通常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那么出资人投到民办非企业的资产是否为捐赠资产,民办非企业清算时,出资人能否主张清算后剩余财产?关于该问题,目前实践中颇有争议。2016年05月26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出,社会服务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社会服务和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组织,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见,无论之前实践中如何处理,出资到民办非企业的资产属于捐赠性质,是大势所趋。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称财税13号文)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要认定享受免税资格的,其中3个条件分别是: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2)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3)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因此,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应属于捐赠资产。据了解,几乎没有非营利性医院是不免税的。

但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部分法院判决,是认可民办非企业的出资可以由出资人依法处分的,包括转让、赠予和继承。地方出台这种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法院如此判决,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实践中民办非企业的产权流转非常普遍。

变更流程

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通常是由民办非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的上市公司收购非营利性医院的公告可以看出,在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通常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出的净资产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该过程依据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国有/民营)和隶属关系,需要得到政府和/或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复。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至此,非营利性医院方完成向营利性医院的转变。

是否影响医保资格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以下称58号文)的规定,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同时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称45号文)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税收方面有哪些不同

根据45号文规定,对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13号文的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免税资格。因此,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上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收上确实有较大优势。

另外,根据45号文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但实践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某些地方医保报销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


编辑:刘畅

关键词:营利性 医院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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