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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静:从财务制度规范化探讨委员履职

2019年12月10日 16:26 | 作者:金文静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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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没有委员的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政协委员的履职活动是法定职责,开展正常的活动费用理应由财政负担,但近年来,在财务检查督查中,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宗教界委员的误工津补贴等支付手续屡次被查出属“违规”报销,使得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界别活动等履职活动,显得颇为尴尬。随着财政、财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加大了这种经费报销的难度。同时,如果类似经费让委员个人承担,既加重社会个体负担,也不利于政协委员很好地履行职责。下面,仅以宁夏固原市为例,谈谈个人意见。

一、 政协委员经费在现有财务制度下的报销情况

(一)政协委员经费有财政预算,但政协委员在外视察调研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理应属于“正常”的消费,在现有的财务相关规定下报销却处在“不正常”的尴尬境地。以宁夏固原市政协为例:按照《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固财(预)发〔2017〕408号)规定,固原市财政局为固原市政协下拨了专门的委员视察经费,但在实际外出考察调研,特别是下基层调研中,下级单位不能承接各种调研、视察接待,集体就餐十分尴尬,当下往往是政协机关组织者自掏腰包统一就餐。调研视察结束后,公职人员的委员可以在本人所在单位通过报销差旅费得到解决,而非公职人员的委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差旅费无法得到解决。如果政协的财务人员按照差旅费对其进行报销的话,则又会违背《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固财(行)发〔2018〕283号)中第一章的第二条与第三条中规定的报销人员范围(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得一些政协委员拿着调研视察后相关的票据进行报销时,在财务制度里却变成不正常或不合理报销,出现投报无门,只能自掏腰包履行职能。

(二)非公职政协委员因政协事务产生的误工损失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培训、界别活动或政协会议等活动是政协委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而非公职委员(民营企业家、宗教界委员、无工作的农民工委员等)在履行职能时因自身没有经济保障或自身需要每天投入到生产运营中才能获取劳动报酬,那么在履职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政协委员需要停工或者舍弃自身收入来履行职能,会有舍小家顾大家的局面,长此以往的话,政协委员家庭经济的自身拮据,很有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等状况,使政协委员们也无法放宽心的履职,更有可能会出现一些自身很优秀的政协委员,因经济困难,而对政协委员的身份望而却步,甚至退避三尺。

(三)政协委员在工作中的智力和体力付出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一般而言,政协委员的调研视察工作需要创新,这与常规劳动不同,政协委员总是在不断地积累知识并进行创造性的工作,政协委员的调研视察报告和提案的性质,决定了政协委员的付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应该允许他们调研视察成果获得与文字编辑工作者相适应的酬劳。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出台来重视或承认政协委员们“智力”与“体力”的付出,让一些政协委员委屈了。

二、 政协委员履职经费报销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委员经费的支出功能科目说明太过笼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书中,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里对于委员视察经费的说明只有反映政协委员各类视察的支出短短一句。因为没有细化的支出说明,导致财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拿捏不准,只能参考有具体细化的财务制度,将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正常产生的差旅费消费票据拒之门外。比如,差旅费报销制度相对于委员视察经费的制度而言更加明确,从政协委员不是政协机关公职人员的角度裁定,确实不能对政协委员履职中的差旅费进行报销。

(二)政协委员构成特殊性的忽视。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政协委员来源的广泛性,会存在一些政协委员为非公职政协委员,而非公职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相对于公职政协委员来讲,更应该需要委员经费提供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却应各种财务制度的限制反而更加得不到保障。

(三)委员经费管理办法的缺失。近年来,随着财政、财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以前参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关经费执行方式或者上级单位的“习惯”性的执行标准,在督查中屡次被认定为“违规”,“违规”的根本在于自上而下没有明确的委员经费管理办法,对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费哪些可以进行报销,怎样报销没有进行相关规定。

三、 政协委员经费使用的建议

(一)细化政协委员经费支出功能科目,并建立政协委员经费管理办法。将委员视察经费的支出功能科目说明细化到反映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支出,并尽快建立含有委员经费开支范围、审批报销程序等内容的政协委员经费管理办法,使政协委员报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有据可循,财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财务检查督查时有据可查。

(二)重视并承认政协委员创造性劳动付出。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中付出了很多“智力”与“体力”,但他们的创造性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虽得到了运用,也推动了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付出的“智力”与“体力”等得不到承认,需要在制度上认可政协履职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将政协委员经费其用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履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另一部分作为“智力补偿费”发放给政协委员。(作者金文静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政协机关干部)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政协委员 委员 经费 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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