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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0日 09:2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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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廉颖婷 记者今天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旨在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抚恤对象为以下六类公民: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关于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包括以下五类: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关于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人员 残疾 退役军人 致残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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