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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楠等:这个养殖委说完野生动物是“刚需”后,为何两天内销声匿迹?

2020年02月20日 17:47 | 作者:周亚楠 李贤义 |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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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目前研究表明,此次疫情可能祸起于舌尖上的“野味”。随之,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在社会上越来越强烈,国家层面也开始启动相关法律修订。

然而就在此时,一篇原创文章《野生动物养殖是人类祖先的伟大创举》逆主流舆论而上,里面写道:“因一次疫情就全面‘禁野’将是武断的,不科学、不理性”“对于人类而言,对野生动物产品的需求从未停止,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刚性需求’”。此番言论,引起一片哗然,也引发了人们对微信公号主办者“蛙类养殖委”的关注。

“蛙类养殖委”是何方神圣?

据资料显示,“蛙类养殖委”全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简称“蛙类养殖委”),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其二级机构“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下设立的三级机构,于2019年3月29日在东北林业大学成立。

成立大会上,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凤春当选为第一届主任委员。据天眼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于2000年3月23日成立,主营业务为林蛙种群的繁育、养殖与销售,以及以林蛙为原材料的护肤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就在《野生动物养殖是人类祖先的伟大创举》发布后不到一天,2月17日,“蛙类养殖委”被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武汉市武昌区自然衡平生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举报,(举报信原文)理由是该养殖委属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私自设立的三级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晚,“蛙类养殖委”微信公号便自主注销,这篇文章也无法再阅读和查看。紧接着,2月18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其官网和微信公号发布声明,对这篇文章相关内容公开致歉,并决定撤销“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

林蛙是我国东北地区及内蒙古林区重要的两栖类动物。上世纪80年代以前,林蛙一直以原始自然状态存在。之后,有些地方尝试人工养殖,但一直未成功。据了解,林蛙是要在山上自然长大的,秋末冬初时它们会下山,在山下的河流或池塘里蛰伏过冬,春天来了,抓紧繁殖,繁殖后马上上山,依靠吃昆虫等成长。而所谓的养殖,其实就是养殖者承包了这一大片山,将山的周围全部围上塑料膜,林蛙下山后跳不了那么高,猎捕的人就把这些被堵截的林蛙们一一捡拾。打着养殖的幌子,掠夺天然的生态资源。

野生动物是“刚需”吗?非典、新冠肺炎带来的教训还不够吗?

在讨论是否“刚需”之前,我们先来一起讨论下究竟什么是“野生动物”?

目前,国际、国内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一。在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在《中美野生动物法对“野生动物”的界定比较》中关于野生动物概念分类,指生活在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尚未在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包括不限于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文昌鱼、珊瑚、软体动物和昆虫等,无论活体或死体,包括其任何身体部位和衍生物。该分类被认为可以较为全面地涵盖野生动物种类。

综合以上定义,大概似乎好像,鸟笼里欢唱的画眉鸟、朋友家养的乌龟或蟒蛇、山上公园等人喂食的猴子、度假村供人围观的羊驼、城市公园里漫步的孔雀、居民区神出鬼没的刺猬、超市生鲜区水缸里的波士顿大龙虾、寺院放生池里的草鱼、商场动物园里的土拨鼠……都可属于野生动物范畴。由于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大家对自己究竟吃没吃野生动物充满困惑,有的网友对照定义,担心自己爱吃鱼虾贝蟹的爱好也属于“食野味”。

然而无论野生动物的范畴是什么,对野生动物产品的需求就一定是“刚需”吗?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常杰中的说法,在生产力不发达且物质不丰富的时代,“野味”进入饮食文化成为食材是历史必然。可现在,我国已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经济动物来满足自身蛋白质需求,不再需要捕杀和食用野生动物。

既然不是刚需,为啥还有许多人要吃野生动物?事实上,食用野生动物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一种当地特色和传统,有些人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可以大补或者治疗特定疾病,有些人把能够食用野生动物当作身份的象征,还有些人会因猎奇心理尝试食用。在江西、湖南等地,有吃猫头鹰、老鹰治头疼的说法。在湖北,则有吃蛇强身的说法。在湖北与安徽交界地带的农家乐中,一些“野味宴”就包括海豹蛇、野猪、果子狸、孢子、芝鼠、野兔等。

食用野生动物虽有传统,但终归是一种陋习,更可怕的是这种陋习可能导致病毒或疾病传播。2003年非典、此次新冠肺炎都和食用野生动物有莫大关系,它们带来的教训还不够吗?我们还要不长记性吗?

“禁食”野生动物应该如何界定?

持续的疫情让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疫情暴发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一些科学家也联名呼吁尽快修改完善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国家层面也正式启动了相关法律修订工作。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召开,提请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

2月18日,福建省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该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2月14日,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首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据介绍,《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严的规定,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

2月11日,广东省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倡导居民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

这些决定虽然都严格规定禁止乱捕禁食野生动物,但是并没有界定禁食野生动物的详细目录。虽然许多学者呼吁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挚萍表示:“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全面禁止食用不太现实,建议进行适当的分类处理。”

李挚萍建议进行以下分类:

第一类为野生飞禽类。基于其稀缺性及携带病毒的普遍性和难以防范性,建议全面禁止食用。

第二类为陆生野生动物类。建议以禁止食用为一般规则,可以为少数可食用的动物制定名录,定期更新。这主要是基于生态平衡、生态安全和个别地方民生的考虑。

第三是水生野生动物类。包括内陆水体和海洋内的动物,这些动物人类食用较广泛,全面禁止食用对于人类影响较大,而且全球也未见此规定。建议除了保护动物外,对于容易导致疾病和传染病的某些动物由国家定期发布禁止食用名录进行规范管制。

第四,对于国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应该与饲养动物一样,在市场供应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方式供应,不得售卖活体。以上建议可以结合传染病防治和市场管理等立法的修订一起考虑。

为了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共处,野生动物必须禁食,但并不能以偏概全。界定禁食野生动物的目录清单,是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基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野生动物 食用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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