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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四方面健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

2020年03月12日 14:48 | 作者:叶青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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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叶青

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需要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运行。从公布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例来看,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等,其中较受关注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对实践中如何适用该罪已有明确解答,不过笔者认为,该罪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在今后适当时机予以修订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人类发展已然进入风险社会,风险时代的刑法立法应当更加主动,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全新的治理需要和安全需求。以此为理念,即对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罪名在立法时可以合理拓展犯罪圈和降低入罪门槛,同时通过增加法定刑种类如非监禁刑使实践中具体运用罪名时更加灵活,反对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由此,笔者建议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作出如下完善:

一是将本罪改为“情节犯”。删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风险”之内容,设立“违反传染病防治国家规定且行为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以此明确向公众传递这样的信息:即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但严重妨害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各种危害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在充分考量犯罪情节后也能予以刑罚制裁。

二是增设本罪的法定刑种类。降低入罪门槛,并不是一味提倡重刑主义,有必要通过增设本罪的法定刑种类如非监禁刑而使得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灵活,具体而言是指在本罪刑罚中增加“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档次中增加“并处罚金”,这样一来虽然法定刑种类增加了,但在具体适用时比目前规定更加灵活,因为按照目前规定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一旦定罪,至少也要判处拘役刑,即使适用缓刑,就限制和约束人身自由程度而言,仍然要比管制刑和单处罚金刑更严厉。增加刑罚种类后,司法机关对某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这样既可以形成对各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刑罚震慑效果,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

三是增设罪名竞合条款。对妨害传染病防治情节严重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通过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之内容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情节严重”是指引起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或者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国家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扩散或传播危险,或者在突发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国家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传染病 妨害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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