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聚·焦点聚·焦点

贺震:做“有温度”的执法监管者

2020年05月14日 08:59 | 作者:贺震 |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分享到: 

作者:贺震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把做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并推出了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等一系列政策。

生态环境系统应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把大局意识体现在工作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和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是14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伟大跨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前所未有的挑战,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民经济正常运转与高质量发展,给社会良好的预期,给群众更多的信心,是当前的大局。生态环境保护不能就环保抓环保,必须站在大局上、从政治上思考问题,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对冲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生态环境部门既要铁面无情、铁腕治污,也要审时度势,体现法律的温度,做严格的管理者和有温度的执法监管者。

积极助企纾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把当前对企业环境监管的重点放在服务上,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敞开大门欢迎甚至邀请企业进机关反映困难,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机关主动组织专家下企业,把脉会诊、纾困解难。针对内外需阶段性下降、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困难、微循环受阻、企业亏损面上升的现实情况,帮助企业重塑新的产业链条,为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价值链和培育壮大新的增长点创造有利条件;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环境保护专业服务,支持企业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集中精力复工复产;对已复工复产的企业,指导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帮助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确保严格持证排污、依证排污。

审慎处罚环保“轻违法”。现阶段,积极探索包容式监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注重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约谈提醒等方式,为违法企业主动纠错创造机会,以柔性执法保护市场主体。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应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免于处罚。审慎采用强制措施,而确需实施查封、扣押的,应严格按程序实施。

上海、山东等多地近期纷纷出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为监管提供了依据。当然,包容式监管,审慎处罚,不是要对企业所有违法行为“放水”,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任何时候都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损害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仍要依法严惩。

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无事不扰,让企业能集中精力组织生产。一方面,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可以实现执法监管人员不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就可以对其污染物排放、用电工况等情况实施监管。一是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实现网上自动监管。在企业的排污口加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相关数据实时在线传输,执法监管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远程监管企业的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排污指标等情况。二是非现场检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手段,对化工园区、产业集中区、江河流域开展飞行检查、走航测定、卫星云片判读等。

开展非现场监管,企业不仅可以减少接受现场检查,安心生产,还可以及时接到环保监管部门的预警,第一时间组织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处理,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此外,通过技术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企业,有力打击偷排偷倒偷产等恶意违法行为,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企业 监管 执法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