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公益诉讼法》

2020年05月27日 19:11|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张春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更好地完善和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尽快制定《公益诉讼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他认为,制定《公益诉讼法》有如下理由:

首先,制定《公益诉讼法》具备了丰富的实践基础。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其次,制定《公益诉讼法》具备良好的立法基础。公益诉讼法律条文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导致实践中“法出多门”,呈现碎片化、不系统、不全面、不充分,在诉讼主体、案件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不尽相同,急需对上述立法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

第三,制定《公益诉讼法》具有迫切的司法需求。在区域管辖、诉前程序、调查取证、证据规则、结案方式等方面都需要作出特别规定,而现有法律不能提供充分程序保障,使公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公益诉讼的效果有限。

第四,《公益诉讼法》需要重点规定以下几个问题:明确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理裁判、执行及监督,统一其法律适用和制度体系;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领域五个方面,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趋于统一;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对现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有关组织”进一步明确,凡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社团组织均可赋予其起诉权,以便让人民检察院从诉讼参与的主体转变为支持诉讼、监督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上诉、抗诉机制与普通案件既区别也统一,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或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提出抗诉,既赋予当事人上诉救济权,也统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级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坚持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取得支持

编辑: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