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秀·风采秀·风采

从“星辰大海”中 捞取证据

2020年06月24日 16:04 |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虽然只有35岁,但从事法律工作已近10年的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唐启盛,在业界名气颇响。他在法院工作时主要审理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实务审判经验,先后多次获得法院系统的嘉奖,撰写的专业文章不仅发表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审判实践》等专业期刊,还先后在中共团中央、上海市政法委等机关举办的研讨会中获奖。

为何年轻有为,却放着法官不当,转而从事律师职业呢?唐启盛表示,在法院工作期间,他发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固定和收集证据方法不当,诉讼策略存在问题等原因而败诉。但他只能干着急,因为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审判。因此,他决定跳出体制,挑战自我,以另一种方式维护公平正义。

本期劳权请来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唐启盛,由他讲述取证背后的故事。

 

一句话露出马脚

取证是律师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在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动态取证,其难度更大。

2018年夏天,一家外资企业察觉其中国区总经理王先生存在违纪现象,且企业经营策略发生变化,需要做较大的调整,准备采取“好聚好散”的方法,协商解除王先生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予以20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但王先生在同意协商解除的同时,提出了500万元的天价。由于价格高得离谱,企业放弃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转而采取了单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

我和同事受命对王先生工作期间违纪现象进行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却处处受阻:想与部门主管谈话,他们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一声不吭;想查看相关文件,却发现关键内容不翼而飞。我提出,王先生作为中国区总经理,在公司内部关系复杂,既然对他的调查无法突破,那我们可以声东击西,先着手调查王先生的下属,再反过来追究其作为中国区总经理的管理责任。

在确定新的调查方向后,我们开始一份份地调阅相关文件。枯燥乏味的翻阅,耗费着我们时间,但我们仍然坚持着。突然,一份离奇的安保协议进入我的眼帘。该协议约定,安保公司向该公司派驻2名保安,每名保安工资为6000元/月,公司每月支付12000元至安保公司账户。但在查阅保安名录时,根本没有这两名保安。我们抓住这一突破口,立即“内查外调”。经核实,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协议也履行了7个月之久。但这份协议上的公章是谁盖的呢?我们采取了时间溯源,根据盖章登记本记录的用章时间,断定是人事顾问老沈盖的章。

随着调查深入,我们了解到老沈原系人事总监,后退休返聘为人事顾问,劳务费10000元/月,但其需每月提交等额发票。老沈或许觉得发票发销太烦,故采用签订虚假安保协议的方法,由安保公司每月收取公司12000元,在扣除管理费2000元后,将剩余钱款转付于他。

老沈的严重违纪事实查清后,他的行为是否获得王先生的许可与纵容?我们安排亚太区人事总监与王先生通话,沟通工作。在谈话结束前,人事总监装作不经意地问:“人事顾问老沈的劳务费还是通过安保公司支付的吗?他和安保公司签的那份协议,你是知道的吧?”王先生直接表示:“我知道的。”

一句话露出了马脚,我们根据通话录音,向王先生提出:你作为中国区总经理,对老沈负有管理责任;现老沈违法违规用章,对外签订虚假安保协议,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你作为知情人,既未及时制止,亦未主动向公司汇报,长期隐瞒相关情况,属于严重失职。

后公司免除了王先生的职务并依法将其辞退,王先生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输掉官司后,王先生又打起了一审、二审官司,均为败诉。

通过该事件,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取证有时虽然很难,但只要是做过的事,总会留下痕迹,顺着痕迹,就能查找到事实真相。

在数百页公证报告中查到伪证

我们律师在工作中,有时碰到的对手,恰恰是法律工作者,这就需要铁一般的证据,针锋相对地驳倒对手。

有一家跨国企业聘请汤某担任中国区法务总监。而汤某在业内也以“专家”自居,小有名气。汤某入职一年来,企业发现适用标准工时制的他不仅迟到早退,还经常旷工,有事都找不到他。汤某的上级长期在海外,也无法对其进行实时监管,并且对汤某的工作也很不满意。

企业决定与汤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征求我意见时,我提出,协商有两种结果,我们也要做好两手准备:如果双方友好分手,确实“皆大欢喜”;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企业也要有单方解除的预案。

经调查取证,我发现汤某在半年时间里就旷工数十天,且旷工期间,还四处参加活动,获取不当收入。在和我的谈话中,汤某态度蛮横,根本不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当即对他宣读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汤某不服并申请仲裁,认为企业电子考勤数据不准确,且其外出活动系受相关组织邀请,正当合法。

仲裁败诉后,汤某在一审新提交了一份数百页的公证报告,内容为大量的企业内部往来邮件,以证明其在企业所称的旷工期间提供过劳动,且他认为中国区法务总监系公司高管,理应享受不定时工作制。虽然汤某的理由牵强附会,但我为了更完整、有力地驳斥汤某的狡辩,认真仔细地翻阅了其提供的公证报告,在大量的电子邮件中寻找破绽。最终,我发现有三份拼贴的伪证,用的是电子邮件格式,内容却是聊天记录。经当庭指出后,对方最终在一审阶段主动撤诉。

该起案件也提醒我,即便是“星辰大海”一般的证据,作为律师,也要认真细致,从中找到有利的信息。

电脑记录确定居家办公者工作状态

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策划陈先生按公司要求居家办公。2月6日凌晨3点,陈先生突感不适,手机显示其临终前最后拨了两个电话,第一个“12”,第二个“120”。后陈先生在送医院途中猝死。

公司检索陈先生的工作电脑发现,当天凌晨3点,其既没有与同事沟通工作,也没有打开本公司的网络游戏。在和陈先生遗属沟通期间,公司对遗属希望公司为其申请工伤的请求,态度消极,但对陈先生过往长期加班的情况,却极力掩饰。

面对死者3岁的孩子,我决定追查事实真相。但过程极其艰难,毕竟凌晨3时,这位死亡职工的工作状态到底是什么样,谁都没有亲眼目睹,但企业却拥有对他们有利的证据。

我和陈先生遗属一条条地翻阅着陈先生的手机微信记录,突然发现两条关键内容,一条是公司主管曾要求陈先生多去体验其他公司的网络游戏,以增加完善本公司网络游戏的灵感;一条是公司主管在陈先生去世前一天的下午,要求陈先生立即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我们还发现,陈先生去世当天的凌晨3点,电脑中在运行另一家公司的网络游戏。

将这些证据联系起来,很显然,陈先生作为游戏策划,虽然发病猝死前运行的是其他公司的网络游戏,但这应是源于其主管的要求,也应视为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如今,新冠病毒“逼”出来的居家办公正在流行。我认为,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目前来说确是难点,主要还是因为无法彻底区分工作状态还是生活状态。作为劳动者而言,要及时固定自己的工作痕迹以及工作记录;作为用人单位而言,需要严格加班管理,不能让职工透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我也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看到这一社会发展大趋势,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规定,以促进居家办公健康发展。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工作上要精益求益外,还要做好普法交流工作。我先后受邀在人社部、北京大学法学院、多个省市劳动监察、工会系统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举行讲座。除此之外,考虑到HR与非专业人士的需要,我还借助线上交流这股东风,创办了“启盛说唐”栏目,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吸引听众,目前点播量已达数十万。(文/摄 赵竺安)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先生 工作 证据 企业 取证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