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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勿忘人格否认风险

2020年07月21日 11: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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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有很多创业者在搜集了某些关于设立公司的资料后就想要开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何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公司法》中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并非是只有一个人经营的公司,而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一个股东持有。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相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经营者可以实现完全自主操控公司并作出符合股东意志的有效决策,因此一人公司成为深受创业者们青睐的公司形式。但在一人公司中,由于不存在内部的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形屡有发生,所以创业者或经营者在设立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并自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下文中,笔者以一则案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作简要分析,并借此简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以供想要设立公司的创业者们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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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陈柳

一、 基本案情:

甲于某年6月投资设立了一家A摄像公司,主要经营照相、彩扩等业务。该公司有员工六名,三名是摄像师,另三名从事打杂工作。甲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又兼任经理。公司的日常事务都听从甲的指挥。9月,因业务的扩大需购买一批照相器械,于是甲与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A摄像公司提供一批照相器械,而A摄像公司需于10月底付清总价款26万元。甲以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名。货款到期后,A摄像公司迟迟不交款,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将A摄像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还款。法院判决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胜诉,在执行时发现A公司的账户上已经没钱了,经查得知,甲早已经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个人的名下。于是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甲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甲对A摄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上是要否定A摄像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是A摄像公司唯一股东,故A摄像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试图逃避对B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并将A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如此一来虽然B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胜诉,但同时也会因为A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但是,甲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主观恶意逃避债务,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地位,致使 B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实现,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故甲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格混同,股东将一人公司当作另一个自我或者工具,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决策;(2)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如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任意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等;(3)业务混同,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有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而为之。

由上可知,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虽然给了股东较大的控制权,但是相应的也造成了权利在没有制衡情况下产生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严重情况,在混同情况下,一方面不仅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股东的个人财产权益也将会无法得到原本的保障。所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建立起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避免股东因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 股东为一人

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等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 组织机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4、 注册资金需一次性注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应当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而不能分期补足。

5、 须经会计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

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因此更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况。而一旦出现财产相混同的情形,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都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然后出具审计报告。

6、 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包括一个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的一人公司,前者不可以再投资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个法人的一人公司,《公司法》则没有相关限制。举例:若小王一人出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则该一人公司不可再投资另设一个新的一人公司。

编辑:秦云

关键词:人格否认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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