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治纵横

立足治理实践 顺应立法需求

——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亮点解析

2020年07月23日 16:56 | 作者:李秀萍 | 来源:农民日报
分享到: 

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刑法体现根本法宪法的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79年制定的刑法,历经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顺时应势,日前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草案展开分组审议,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

修正草案涵盖六大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做出相应调整。并且,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涉及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犯罪规定。

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严惩金融犯罪、打击药品“黑作坊”,再到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直接回应。

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本次常委会期间所作关于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与此同时,各位委员见仁见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就更多涉及刑法修订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纷纷提出意见建议。

张春贤副委员长适时建议酌情考虑全面修订刑法,编纂刑法典,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添浓墨重彩的一笔。韩梅委员附议张春贤副委员长的建议,呼吁对刑法适时启动全面修订。

未成年人问题牵动关注

在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六方面修改补充内容以外,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频共振大声疾呼修改刑法相关条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近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若干问题的重大关切。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加大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惩治力度。她建议严惩重判奸淫幼女的犯罪,将第236条第2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删除第3款中“奸淫幼女”的内容。她同时建议严惩重判猥亵儿童犯罪,建议将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现行刑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她建议应予专门研究。对此,吕彩霞委员、王宪魁委员均表示附议。

高友东委员建议修改刑法第236条,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修改为“奸淫不满16周岁的儿童的”,依据是民法典总则把16周岁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把“幼女”修改为“儿童”是因为不少受害者是男童。

朱明春委员、刘季幸委员均建议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力度。邓丽委员更进一步提出,在第17条中增加恶性犯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遏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备主观恶意等条件,从而判断一个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邓丽委员还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将性引诱行为入刑,作为犯罪处理。性引诱一词是指“为性目的而引诱未成年人”的简称,指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等其他途径,与儿童在线上线下进行引诱性接触的过程。

汪鸿雁委员则更进一步,呼吁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我国刑法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散见各处,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对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又缺乏有效惩治和矫治手段,他建议增设未成年人专章,一方面织密法网从重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一方面完善替代刑罚的“保护处分”措施,如强化司法训诫、发展专门教育、改革收容收养、完善社区矫正等。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价值

在李培林委员看来,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不同以往,开创新的立法实践,就是更加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和诉求。他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公布后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大家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保障民生的取向和要求。为此,他附议丁仲礼副委员长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建议,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丁仲礼副委员长聚焦各类冒名顶替问题,建议趁这次刑法修正的机会,认真研究冒名顶替入罪问题,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作为基本法,理应体现根本法宪法的精神。徐显明委员由此入手,呼吁刑法应明确保护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怎样通过刑法来保护?他建议这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事件。傅莹委员对此表示附议,她认为可以从立法角度对重大社会问题有所呼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与法律公平正义价值。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底线,也是寒门学子改变命运最重要的机遇之一。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曾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专款,即第284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据此,张业遂委员建议在刑法第284条之一再增加一个条款,即“盗用他人证书、身份,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独有偶,杜玉波委员、朱明春委员均提出类似建议,致力于守住教育公平底线。异曲同工,于志刚委员则建议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彻底解决身份被盗用、冒用问题。庞丽娟委员、郑功成委员和李巍委员对此所见略同。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

编辑:秦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刑法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