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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法人”是不是“人”?

2020年07月24日 22: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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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是不是“人”?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律层面来讲,“法人”并不是自然人意义上的人,是对公司、企业等组织和单位的一种“拟人化”表达。

不能笼统地说“法人”是“人”,但说“法人”是“人”也没有完全错。我们日常说的“人”都是你我他这样的自然人,但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例如你我他;“法人”,例如华为公司;“非法人组织”,例如律师事务所。

当然反过来,不能说某个人是“法人”,企业老总说“我是法人”,那显然在法律上就有错误了。也就是说,某个自然人当然不是“法人”,因为法人是个组织;那个自然人应该是他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罢了。

说到法人,大家会不会有一个疑问啊?为什么叫法人呢?为什么不叫其他名字呢?叫组织、叫机构或者说再发明一个其他的词汇?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之所以叫法人而不叫其他,其实它与人(自然人)有很多共同之处。例如有出生、有死亡,有权利、有义务,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可以把法人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这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的“实在说”。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学》当中就认为,探讨法人的本质,应当考虑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

台湾地区著名民法专家郑玉波认为:“一言以蔽之曰,法人能担当社会作用,而具有社会价值,法律有赋予其人格之必要。”

因此,承认法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方便社会组织参与交易,降低交易费用;通过在法律上承认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鼓励交易和刺激投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以我国民法承认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从这个角度,法人不是一般的“人”,法人又确实是“人”的一种。法人也因此叫“法人”,而没有叫其他。

编辑:付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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