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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工厂”“企业”“公司”“法人”从法律的角度区别在哪里?

2020年07月24日 22: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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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厂”“企业”“公司”“法人”从法律的角度区别在哪里?

答:这个问题也非常有意思。

先说“工厂”。

工厂是个行业的概念,是常与商店、学校相并称的,更多的是在计划体制下的表达。工厂是搞生产的,商店是搞流通的,学校是培养人才的。

再说“企业”。

企业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其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们经常连在一起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理论上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我国客观的历史背景下,也有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后主要分成三类:一类是行使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一类是从事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还有一类是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而未来对于前两类性质的事业单位,政府应该不会再予以审批放行。

国家机关当然不能营利了,所以早在90年代就有政府与经商脱钩的政策要求。

以上分析在民法典总则上的法律依据,可见第3章“法人”第2节“营利法人”,特别是第76条的规定;以及第3节“非营利法人”,特别是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还有第4节“特别法人”,特别是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

与工厂相对而言,凡是工厂都应该是企业,也就是工业企业;而企业不全是工厂,还有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等等。

后说“公司”。

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商法特别是公司法上的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的企业组织形式。

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公司,一定是企业;但是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因为有的企业采用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但有的企业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所以我们经常说“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就是说从一般企业变成公司制企业,当然有时也指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

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工作企业法目前尚未终止生效。另外,有的企业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所以我们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又说“法人”。

法人不是一般的人,它是一种组织,而衡量是不是法人的标准,就是这个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总则第3章“法人”第1节“一般规定”中的第57条、第60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与企业相对而言,不是每一个企业都是法人,也不是每个法人都是企业。

法人与公司相对而言,每一个公司都应该是法人(当然,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也只是分公司,分公司并不是公司),反过来说,法人当然不必然都是公司。

编辑:付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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