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资讯 宏观 金融 行业 国企 民企 人物 新资讯

首页>经济>宏观

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力度要稳

2020年08月11日 10:33 | 作者:董希淼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关于民间借贷等话题,近期再度引发热议。笔者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应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如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审慎进行,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冲击。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在民间借贷长期发展过程中,利率高低颇受关注。因而,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区间特别是该不该设定利率上限,业界和学界进行了较多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必要设定利率上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设定利率上限的政策;还有观点认为,不必纠缠于设与不设利率上限,更重要的是找到突破“二元论”的利率监管方式。

在我国,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管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金融机构贷款实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实际上,央行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仍然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则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俗称“四倍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了“四倍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两线三区”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以“两线三区”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结果是,不同的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近期国内学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该不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第二,该不该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第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该如何设定。

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我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预金融运行规律,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可能出现如下几类问题:一是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部分利率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三是司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大量民间借贷行为转向地下,民间借贷阳光化停滞;四是部分债务人或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五是由于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约束金融机构,过低的利率上限将使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一些问题的确较为突出:一是借贷成本不透明,以“砍头息”为代表,部分借贷平台在利息之外收取过高的违约金、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二是催收行为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暴力催收问题,同时也存在群体性逃废债问题。相较于利率问题,这些问题更具紧迫性,亟待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手段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要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保护借款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同时,还要加强对民间资本引导,大幅度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推动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

编辑:秦云

关键词:降民间借贷利率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