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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一步一步走向深入

​从地方到中央,从企业到党政部门,推动全社会共管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正在形成

2020年09月02日 09:20 | 作者:李茹玉 |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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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前已全面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组建的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除了对省市和央企的督察外,还有两个组负责对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两个部门开展督察试点。这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一个崭新亮点。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自2015年12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河北试点展开以来,督察的相关制度更加明确,督察工作逐渐深入。4年多的时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4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体现了督察在各省份、各部门、各行业全面铺开的态势。

“督查”变“督察”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当年12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从河北开始了试点。

从“查”到“察”,一字之差,内涵大有不同,其中最核心差异是从“督事”变成了“督政”。这次督察,不同于以往对具体案件的督办,而是指向了督促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党政同责的主体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渎职、腐败等行为。

这次督察,级别更高、权威更强、历时更久,牵头单位是原环境保护部,组成人员有原环境保护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人员,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为期1个月左右的督察。

另外,这次督察选择了当时污染排放多、治理难度大的河北省,体现了督察敢于动真碰硬的坚定决心。随后,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在全国各省市逐渐铺开。

从 “环境”到“生态环境”

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深化,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组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二字的增加,意味着督察事项从侧重环境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重转变。

2016年-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事项主要是环境污染,如水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工业园区环境污染、区域性行业性环境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等问题。2018年8月后,生态保护的内容在督察反馈意见中的比重增大,秦岭违建别墅、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得到重点关注。

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更加健全,实施更加深化,更加强调增强生态环保基础、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从党政部门到中央企业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作为督察对象。同年7月,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首次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纳入了督察范围。

督察组认为,对于有些央企,地方党委政府不敢管、不愿管、管不动,央企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不担责,导致有些央企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缺乏责任担当。这次督察,督察组重点督察了央企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推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中央生态环境护督察以及其他重要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督察进驻央企表明,任何企业都不是环保免检单位,推动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是各方的共同责任。

从省市到国务院部门

近日,全面启动的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首次对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两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督察试点。在方针上,对这两个部门的督察采用自查与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在督察组开展督察的同时,被督察部门围绕督察的重点方向同步开展自查工作,做到自查与督察协同推进,自查报告与督察报告相向而行。

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将重点聚焦三个方面的内容:关注部门工作立足点、制修订政策文件是否符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要求,重点检查部门职能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部署推动、监督指导情况,以及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处置情况。

这两个部门在蓝天保卫战、长江大保护以及黄河生态修复重点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这次督察试点,不仅有利于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在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督察从地方到中央,从企业到党政部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多管齐下,不断打造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闭环”,推动全社会共管共治的大环保格局形成。

编辑:秦云

关键词: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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