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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低头看导航,撞人致死获刑

2020年09月23日 10:26 | 作者:郑凯文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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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看了眼手机的导航,想看看最终目的地在什么位置,还用手在屏幕上滑了一下,等我再抬头时,看到车前面有一车影,都没看仔细,后来下车才看到车后面还趴着一个人……”42岁的男子张某悔恨地说道。因开车不谨慎导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2019年6月15日1时许,张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因车辆前轮故障停于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下车拆卸备胎的被害人林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31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张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冉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未按规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林先生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张某为主要责任,冉某某为次要责任,林先生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并非“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或因疏忽或因自信可以避免发生危险,从而造成了危害后果。

被告人张某系某网约车公司的快车司机,已于2013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一名老司机。当晚其在网约车平台接了一单,行驶至中关村时,就在其低头查看手机导航的两三秒,危险已经临近,待其抬头发现停在机动车道内的前车时为时已晚。

本案中,前车驾驶员冉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未按规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而本案中,冉某某仅在车辆后方数米处放了锥桶,未按照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也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见,各方均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减少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驾驶机动车是高风险活动,一定要谨慎行车。谨慎驾驶包括三个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本案中,如果张某和冉某某能更谨慎些,集中注意力,这样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开车低头看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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