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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业主能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吗?

2020年09月28日 10: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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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后,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放弃 部分 权利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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