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后,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放弃 部分 权利 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