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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⑬ | 为什么抵押权被称作担保之王?

2020年11月01日 12:4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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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讨论的话题是——读懂、用好抵押权。


甲委员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通过设定抵押权,债务人可以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获得资金,从而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谋求扩大生产,这对企业来讲无疑是盘活存量资产的好办法。我国的抵押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建立,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从实践发展看,抵押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乙委员

     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以其不转移物的占有,充分的使用价值而在实践中倍受青睐。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变价充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丙委员

优先受偿权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二是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抵押权这种严格的程序性特点,保证了它在相当一定期间内的稳定。这也是抵押权大受欢迎的原因。

丁委员

我一直关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抵押。民法典第399条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均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属于不能抵押的财产范围。关于农村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目前仍处在个别试点的方法摸索中,我们期盼有实质性的突破。

戊委员

      农村宅基地的抵押问题涉及到一旦债务不能履行,未来变现和流通的问题,确实需要谨慎和再研讨。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民法典对抵押财产的流转规定了新规则。过去,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能否流转的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物权法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流转采取的是限制原则,而民法典采取了不同态度。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己委员

抵押财产的流转带来的影响值得高度重视。一方面,在该规则下,转让后抵押权人仍能继续行使抵押权,大多数情况下于实体上并未对抵押权人造成实质影响,反而可以进一步刺激资产的流动,有非常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则并非都是积极影响,在原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需主张抵押权,将会在新抵押人身份识别、联系地址确认、文件送达、起诉或提起仲裁等方面大量投入,这将直接影响到债权清收效率和维权成本,金融机构应对此有充分的应对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

庚委员

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新变化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完善:一是将物权法中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以此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的情况。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的条件,以防止办理抵押登记后,存在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况导致法院审理和执行中的难度增加。三是在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为立法者点赞。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抵押权 抵押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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