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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

2020年12月08日 09:05  |  作者:李春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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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两会期间经济界联组会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新就业形态是指在新技术、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推动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的就业模式。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应运而生的电商、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就业形态。

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3月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显示,全国平台员工数为623万,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滴滴平台2019年在国内创造并带动网约车司机、代驾和上下游产业链等岗位1360万个就业机会。美团《2019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19年通过美团获得收入的骑手达399万。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支持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等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观念新、就业领域新、技术手段新和组织方式新等显著特点,在“六稳”“六保”及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已成为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这个领域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

首先,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的模式,使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和适用此类劳动关系。以某外卖平台为例,运行维护人员与平台的关系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从事送外卖的部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可能就不属于传统的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处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劳动者与平台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平台运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劳动者收入不稳定;新就业形态以线下服务为主,但对于网约护士、美甲师等上门服务的劳动者,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风险。

第三,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薄弱。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法律地位不明确,平台提供的劳务种类多、分布广,导致劳动部门监管难度大幅度增加。近年来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信息安全、网络诈骗、“杀熟”、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时有出现,说明相关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第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缺少法律指引。目前,新就业形态处于探索和发展变化中,相关实证研究不足,国家层面立法尚缺,无法从根本上规范引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重新界定雇佣关系,重构雇佣、雇主、雇员定义和性质,明确政府责任和平台、劳动者、使用者在新就业形态中权利义务,使各方责权利清晰而平衡;建议通过倡导+强制方式,确保将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倡导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含有社保缴纳内容的协议,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购买大额度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扩展劳动法对自雇人员的保护以及对众包(众包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群体的)工作劳动者的异地保障。

二是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在政府主导下,由发改委、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联动协调机制,探索网络化集体协商模式,鼓励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督促平台建立内部对话机制,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是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劳动争议。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双调解模式,及时处理劳动者与平台及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补齐法律短板。建议制定《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加强政策注入,鼓励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将相关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修订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做准备,以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制度。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主任)

编辑:何方

关键词:劳动保护 新就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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