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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早婚”,“我愿意”也不行!

2020年12月08日 09:05  |  作者:胡美青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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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8岁男生迎娶14岁女生的网络视频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政府发布的关于“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情况通报,视频中男孩卢某(17周岁,已退学)与女孩庄某(13周岁,已休学)于一年多前自由恋爱,今年11月26日双方父母按照农村风俗为两人举办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目前,贵屿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事件的发生令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事人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法律教育的课堂,有些人旷课,有些人却永远缺席。早婚曾在封建社会流行,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未成年“早婚”,并不是一句“我愿意”那么简单,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更不能把一切视为理所当然。

结婚要达到法定婚龄,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要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7条对结婚年龄作出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男女双方结婚,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无法承担起生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也难以承受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经济压力,“早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辍学、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在此提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何方

关键词:未成年人 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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