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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⑳ | 合同的“典型”与“非典型”,分别是什么?

2020年12月18日 11:16 | 作者:周佳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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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多种合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即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人们生产生活最常用的具有代表性,在民法典中进行专门规定的有名称的具体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保管合同等;除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或无名合同。

民法典为什么要规定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合同”是一个分编,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相关规范多达384条,约占全部1260条的30.5%,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主体。

典型合同之所以“典型”,是由于在现实生活复杂多样的交易方式中,其规定的各类合同比较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各类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对相关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指引和规范。各类典型合同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非典型合同则只能依照合同性质及经济目的等其他因素,选择适用与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典型合同?

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其典型合同的类型和内容都各有特色,典型合同有回应社会需求、凸显时代特征、彰显民族特色的重要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制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后于1999年将三个合同法进行整合,颁布统一合同法。该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合同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法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和商业交易的实际情况,新增完善了4种典型合同,分别为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为完全新增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合伙合同则是对民事单行法的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后,成为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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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有几种类型?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日益复杂的交易关系,当事人也不得不在典型合同之外创立新的合同形态。有些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的发展,也可以经由法律加以规范后变成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大体可归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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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名合同,虽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的原则。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是对所有合同的一般规则的抽象和归纳,不但适用于所有典型合同,而且适用于所有的非典型合同。

(二)类推适用合同编分编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原则。法院在处理具体的非典型合同案件时,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应比照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法律、法规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对案件作出裁判。所谓“最相类似”,是指该非典型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与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最相类似。如该无名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该无名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可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等。当然,在适用类推原则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方法。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原则。非典型合同是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有效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法有强行性规定的从规定,法无强行性规定的从约定”的理念对待非典型合同,适用“约定从优”的原则,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经济利益。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合同 典型 非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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