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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合同编中的“绿色义务”,了解一下~

2020年12月18日 11:3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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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绿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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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这一原则在合同编中也得到了贯彻。

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的商品大多使用塑料包装。塑料是人工合成物,在自然界中无法降解,容易造成白色污染。近年来,国家曾多次发布限塑令、出台禁止使用塑料包装物的政策,但成效不彰。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619条规定:“对商品包装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这是我国首次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商品包装方式的绿色要求,宣示意义重大。

旧物回收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也是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措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625条,增加了出卖人的标的物回收义务。以合同制度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用私法责任方式规制经营者,有利于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落实。

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次性消耗,决定了电力资源无法“回收”,但节约用电不仅有利于保障电力的持续供应,而且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55条,增加了用电人的“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规定。要求用电人遵守国家有关限电、计划用电的政策规定,在用电过程中合理用电,避免浪费。违反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如不遵守国家有关节电的规定,采用高耗电的方式进行生产的,用电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民法典合同编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定。总体上,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六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同领域植入了绿色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明确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是债权行使的绿色义务,包括债权债务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等。这些被称之为“合同绿色义务”的规定,不仅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也对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做出了回应;而且对于个人的消费行为、社会生活都会产生影响。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应高度注意。

合同绿色义务可以法定义务方式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确认了合同绿色义务,并以未约定义务方式建立了合同绿色义务的依法强制通道。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绿色义务,包括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绿色包装义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在当事人对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产生争议而起诉时,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依据绿色条款、结合具体案情对绿色义务作出界定,明确当事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因义务不履行导致的责任。

合同绿色义务也可以经过当事人约定而成为约定义务。合同绿色义务的法定性质并不排除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实现。事实上,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义务、绿色包装义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更有利于绿色义务的明确化,可以更好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制度目标。合同法的意思自治本质也更适宜用引导的方式实现特定目标,合同中约定绿色义务也更契合合同法的调整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梳理如下:

第五百零九条:

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1、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义务 合同 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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