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案一说

一案一说丨人身自由权的边界在哪儿?

2021年01月24日 17:1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案例一:债权人反成侵权人

基本案情:

李xx、刘xx经营一个鞋样设计部,向郭xx订购成品鞋等。双方因货款引起纠纷,郭xx认为李xx、刘xx无故拖欠其约二百万元的货款,李xx、刘xx则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存在拖欠。

因货款纠纷,李xx、刘xx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被赖xx、吴xx和唐xx等人长期蹲守并有以下行为:1.李xx、刘xx外出时一直跟随,有一人曾经强行进入他们的小轿车内,另一人开电动车尾随;2.李xx、刘xx在餐馆用餐时,坐在旁边一桌同时用餐;3.进入李xx、刘xx住所后拒绝离开;4.不间断的守候于李xx、刘xx住所外,并搬来折叠床睡觉等。李xx、刘xx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xx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李xx、刘xx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xx等人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郭xx派人于非营业时间在李xx、刘xx的住所内和住所外业主共有区域监视、尾随、跟踪以及强行进入小轿车实施尾随的行为侵犯了李xx、刘xx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郭xx等人的催款行为是否超过权利的边界?是否影响到他人正常的行使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志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本案中,李xx、刘xx的身体行动虽然没有受到限制,但是李xx、刘xx拒绝他人进入小轿车、拒绝他人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其住所等意思决定的自由已经受到限制,无法根据自己意志作出决定。

人身自由应当有一定的边界,以不影响他人行使同等的自由为限。郭xx派人在公共场所跟随李xx、刘xx,关注其行踪,系出于维护其货款的正当目的,在不影响李xx、刘xx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属于正常行使其应有的民事权利。但xx派人于非营业时间在李xx、刘xx的住所内和住所外业主共有区域监视、尾随、跟踪以及强行进入小轿车实施尾随的行为侵犯了李xx、刘xx的人身自由权。


案例二:性骚扰第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曾在成都“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徐x公开发文举报,称该机构理事长刘x曾于2015年夏天对自己以强行拥抱方式实施性骚扰,引发舆论哗然。随后她以性骚扰造成人格权侵害将刘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x赔礼道歉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判决,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判令刘x向徐x当面赔礼道歉。但未支持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

法律评析:

本案是性骚扰成为人民法院受理侵犯人格权纠纷的独立案由后公开报道的第一起胜诉案件。争议焦点是刘x的拥抱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志,实施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动作,给对方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本案中的拥抱事件发生后,徐x联系其男友及“一天公益”的主要负责人李x,表示刘x的拥抱行为给自己带来不适感,并向同事倾诉。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及刘x与徐x男友通话录音中,刘x多次向徐x表达歉意。说明刘x的拥抱行为确实给徐x内心造成了伤害,其行为构成性骚扰。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xx 刘x 李x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