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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为基,法律护航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建设赋能

2021年01月27日 10:47  |  作者:周运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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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约有3.67亿,约占我国总人口26.1%。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建设。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条件,有内在条件如遗传因素,也有外在条件。传统社会,成长环境主要是家庭、家族和乡土社会;现代社会,成长环境拓展到家庭、社区、学校、网络四个大的方面,其中,家庭环境建设是基础建设。

当下,家庭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城市里的“80后”“90后”家长中,双职工成为常态,对子女教育介入时间相对减少;祖辈更多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三代人观念冲突日渐增长;在农村地区,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面临家庭教育缺口,家庭教育形势变迁了,孩子成长过程提速了,家长没跟上,家庭教育同样需要“教育”,谁来指导、如何指导父母走向“合格”?如何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1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这之前,已经有10个省市出台了相关家庭教育条例。

3个月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增加了成长环境建设的可操作性,强化了法律责任;为规避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该法要求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要求加强家庭保护,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而且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护航。1月20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对未成年人影响最直接的家庭环境是父母关系和亲子关系,影响途径是家风家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为未成年人上好人生第一堂课,扣好第一粒扣子。为此,我国《儿童发展纲要》要求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对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包括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建设需要实现家庭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四位一体”的成长环境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曾任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 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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