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2021年03月10日 09:31|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0日电 科技创新靠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推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股权激励是国际上通行的现代企业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劳动者与所有者利益共享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可以弥补创业企业发展早期资金不足、员工薪酬不高等劣势。

伴随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其配套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也相继出台,现行税收政策在有序对接资本市场、激发人力资本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快改革完善以更好发挥其对高端人才的激励效果。

通过调研发现,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存在诸如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门槛高,实际受益面小等问题,上市公司甚至可能出现股权倒挂现象,弱化了股权激励作用,以及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排除在优惠政策范围外,一些高科技公司发展受限等现象。

对此,完善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建议适当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限制条件,包括放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限制。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具有海外架构的中国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股权激励政策范围之内;对无论采取直接授予方式,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均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分类管理,将授予比例限制从30%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取消“累计”概念,以解决企业人员流动变化带来的政策“挤出效应”。

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短期内,被激励员工行权或解禁时,建议对其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暂不缴纳,待被激励员工首次转让股票时再课税,并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最长不超过3年。长期改革措施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资本利得税,废除目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税政策,根据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税收待遇,持有时间越长,享受优惠力度越大;相应地对股(权)票转让损失,可采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亏损逐年弥补的方式予以扣除。

同时,建议推动香港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延期纳税优惠政策试点。这既有利于鼓励海外上市企业回归,也有利于提升香港资本市场的全球影响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