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廖虹宇呼吁:打击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行为

2021年03月12日 17:22|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春莉) 廖虹宇代表认为,破解“执行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建立有效打击规避执行的机制。海南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在执行程序中,利用虚假诉讼恶意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呈现多发趋势。

一、 利用虚假诉讼恶意执行、规避执行的主要方式:虚假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常用的手法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债务,让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利用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方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至虚假的“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虚构债务,参与分配。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亦称为“稀释债务”,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便授意他人伪造借据,虚构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自己。待他人获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参与到执行分配中来,最后将执行案款“物归原主”;借离婚财产纠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夫妻中的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后,为转移财产、逃避偿还第三人的债务,借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诉求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以此来转移财产或逃债;借执行异议之诉,妨碍执行。被执行人为达到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与案外人串通,借助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复议申请、甚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廖虹宇代表提出建立和完善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机制的建议:

一、 内外互联,合力构建防范虚假诉讼平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建立全国层面的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在法院内部,则应该充分利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审执配合,加强对疑似虚假诉讼的审查。

二、 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奖惩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包括审判执行人员),要严肃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奖励。

三、 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议最高法院建立健全以信息平台为依托的诉讼信用体系,对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单位以及中介机构进行记录,建立起诚信信息库。


编辑:鲁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