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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㉜ | 关于结婚与婚姻,委员有话要说

2021年03月14日 15: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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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委员们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结婚与婚姻,委员有如下讨论↓↓↓


甲委员


我认为婚前医学检查非常重要,目前不要求强制婚检了,但还是应该宣传自愿婚检。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乙委员


我也认为应该大力宣传婚前检查,对双方及后代都有好处。还有个问题,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似乎可以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丙委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其在范围设置,宣告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民法典缩小了无效婚姻的种类,扩大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调整了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程序,是一大立法进步。


丁委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有效条件。法律规定结婚法定条件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是当事人一辈子的重大事件,与什么样的人结婚,关系到当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极可能无法实现,即使短期内实现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戊委员


其实在婚姻之外,现实中还有非婚同居,即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同居一起生活。说起同居,有一种特殊的“被同居”状态值得注意,那就是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后被认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因为这样的婚姻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其共同生活期间将被认定为“同居”期间,成为了“被视为同居”的状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己委员


现实中无配偶的非婚同居现象还是不少的。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有年轻人的婚前同居生活,更有老年人相依相伴的同居。尤其是丧偶的老年人,不想因为再婚而建立复杂的家庭关系,以及引发财产纠纷等,只是因为陪伴相携而约定同居生活的,无论是婚前还是丧偶后的同居关系,目前法律上尽管不禁止,但也并未纳入家庭关系调整,没有婚姻登记的同居,其身份既不不构成家庭成员关系,也不能在财产上默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庚委员


我谈谈我国婚姻法律的变化吧。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律制定既受到前苏联婚姻家庭立法模式的影响,也由于中国当时存在严重的封建社会习俗,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观念需要由法律加以确立,于是在1950年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其后又于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该法在2001年作过一次修改)。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于1991年制定收养法(该法于1998年作过修改)。这两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辛委员


了解婚姻法的变迁非常重要。不过,我国的婚姻法最初就是独立于民法的,在中国,婚姻家庭法是否要独立于民法的问题,实际上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有过讨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可以调整人身关系,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规定了保护婚姻、老人、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男女平等的民事权利,规定了监护制度。可见,总则已经放入了婚姻家庭的内容。这次民法典顺理成章地将婚姻法并入,形成了婚姻家庭法,这是合理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婚姻 委员 结婚 同居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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