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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后主动流产丈夫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吗?

2021年03月21日 20: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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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1条强调在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础上,要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生育权上,虽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但需要特别考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基于生理结构和分工的不同,妻子为妊娠、分娩在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也会为抚育子女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与生育自由相比,不生育自由更应具有绝对性。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尤其是丈夫有生育意愿而妻子无生育意愿的情况下,法律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因此,在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权。 夫妻生育权,须双方共同行使,双方应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充分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但如果丈夫因妻子不愿生育提起维权诉讼,或者对擅自中止妊娠对妻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人民法院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生育 丈夫 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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