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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需进一步明确关键内容和执行路径

2021年04月07日 13:30  |  作者:​薛二勇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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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二勇

如何构建家庭教育的制度体系,如何处理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如何有效实施家庭教育,是家庭教育立法面对的关键问题。从古至今,家庭教育的地位、作用、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家庭教育一直都是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学校教育成为专门活动的今天,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依然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成功与否、顺利与否、效果如何离不开家庭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之间的密切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立法目的明确、框架清楚,但尚需在明确关键内容和执行路径上进行调整,以科学立法,推进法律实施。

提升家庭教育地位,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仅仅是教育孩子,还意味着每个家庭成员的共同成长;家庭教育不仅仅是配合学校做好工作,还是家庭的自身建设;并且在家庭与学校之间形成无缝渠道。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身作则,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从而发挥家庭教育在价值引领、道德教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意味着改善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锻炼和休息时间。

建立部门协同的体制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将人、财、物的配置纳入制度安排。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家长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政府、学校、社会对家庭教育具有支持责任。还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不履职和不当履职进行处罚。要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建立系统的家庭支持和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家庭教育缺位儿童发展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责任。

建立专业化的家庭教育队伍,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部门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家庭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体系。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各类指导服务机构特别是市场化指导服务机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大力加强家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让中华民族文化基因通过家庭教育的言传身教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构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镇村、家庭共同育人的格局。

明确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品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等,转变家长的教育意识、增强教育能力、提供科学的方法等。家庭的日常行为、生活方式、社会观念、教育理念、教育方式等对孩子影响深远。家庭教育要科学,要重言传、重身教。不仅要教知识,更要培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家庭教育要遵循教育规律。学前儿童重在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孩子健康体魄、良好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让孩子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中小学阶段,重在督促孩子坚持体育锻炼,增长自我保护、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参与劳动,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引导孩子学会感恩父母、诚实为人、诚实做事。培养积极学业态度,与学校配合减轻孩子过重学业负担,指导孩子学会自主选择,切实消除不合理的校外培训负担。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编辑:陈姝延

关键词:家庭教育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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