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六)
收养公告
指收养生父母不明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予以公告。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查找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尽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回归原始家庭。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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