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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收养的法律原则

2021年04月18日 15:4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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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的一首《天亮了》,曾唱哭了亿万观众。这首歌的背后是一个真实的故事。1999年,贵州马岭风景区正在运行的缆车意外坠落,缆车上的14位乘客不幸遇难,但在悲剧发生时,一对年轻夫妇用双手托起了自己两岁半的儿子,儿子得救了。韩红经过多方联系,收养了这个大难不死的小孩潘子灏并创作了《天亮了》,这首歌为伟大的爱而创作。在韩红的陪伴和教育下,这个孩子已经成年。

但是,并非每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得到非常好的照顾。2015年,一组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的照片在网络上疯传。后查明,这是一位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李某抚养的孩子。因为学习问题,李某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孩子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养制度既是社会制度,也是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发展渊源。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1、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民法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然人中最弱小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行为上、智力上、生理上,都不能或者很难自己独立生存。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当中有一部分人无人抚养或无有能力的人抚养。民法典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是最需要创建法律制度予以保护的弱小群体,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向被收养人的利益倾斜。

从收养的内容上,立法的倾斜保护集中体现在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民法典规定,如果收养的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以上,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这些规定,目的也主要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收养制度,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在明确规定对被收养人范围的同时,也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2、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法律只有能够充分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如果仅仅单方强调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容易导致收养人利益被轻视,甚至被否定。收养关系一经建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各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其实,收养人的收养行为,除具有道义上的价值外,同时也蕴含一定的感情和生活方面的正当、合理需求;收养人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幼有所爱,老有所养是人们崇尚的美德,也是基本伦理道德观。

因此,在以“育幼”为主的前提下,也应兼顾收养人的利益,鼓励“养老”,以此推动收养制度养老育幼功能的健康发展。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成年后,即便与收养人解除了收养关系,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3、 严禁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买卖未成年人,对保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做了进一步深化,有助于防止收养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不仅是从源头保障被收养人,而且对于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多子多福观念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典肯定并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目的是打击“人贩子”,借收养名义拐卖、买卖儿童的,包括出卖亲生子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收养 收养人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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