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说法

委员说法丨法律承认“父债子还”“人死帐清”吗?

2021年04月25日 14:5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在我国民间,一直以“父债子还”的态度对待死者遗留下来的债务。有学者为研究这种文化现象,专门在北京、广州等城市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现代社会中该观念依然影响很大,大多数人认为“父债子还”理所当然;少部分人认为“父债子偿”是封建思想的残余;也有人认为,应该是“人死帐清”。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此,可以说,法律上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定,既不是“父债子还”,也不是“人死帐清”。因为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是“父亲”的而不是“儿子”的,所以本质上仍然是父债父还;同理,因为要继承遗产就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也就不会“人死帐清”。

1、 遗产债务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 清偿遗产债务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坚持如下原则:

(1)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接受继承意味着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这是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在此限。

(3)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民法典第1159条关于“遗产分割时的义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为此,民法典第1162条确立了“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有序清偿原则。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为此,民法典第1163条确立了“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规则,“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继承人 债务 遗产 清偿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