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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征求意见

2021年04月29日 10:25  |  作者:高志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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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4月29日电(记者 高志民)北京市住建委同市相关部门在反复调研并征求了部分专家和业主代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修和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又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此次《方案》主要对开展维修资金补建、推进维修资金续筹、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面。组织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和各类住宅的购房人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对于售后公房,有明确售房单位的由售房单位补建,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未售公房与其他已缴纳维修资金住房位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房产权单位即业主应参照商品住宅标准补建维修资金。明确有条件下的售后公房维修改造责任。售房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或一次性出资的,售房单位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将房改房维修资金个人账户补足到位的,新出售的公有住房由购房人即业主按商品住宅标准缴纳维修资金的,房改购房人即业主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

在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方面。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及时续交。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业主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维修资金交存;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账户。对于拒不交纳、续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在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方面。业主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缴维修资金。未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房屋。业主(购房人)向售房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时,应按商品住宅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资金。

在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方面。业委会(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业委会(物管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业主表决。鼓励存储银行为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免费提供审价、监理、验收等第三方技术服务。统一规范和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使用申请书、业主共同表决并公示结果等材料,直接在网上备案,一网通办。

同时,《方案》还强调,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搭建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金管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不同部门数据联网和安全共享,保障维修资金全程在阳光下运行。强化维修资金存储银行服务保障功能,增选维修资金存储银行,提高资金存储安全、保值增值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水平,健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编辑:秦云

关键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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