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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有温度的继承宽宥制度

2021年05月05日 19: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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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密切联系,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将财富保持在家庭中,让每一代人的奋斗都可以传承,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依;通过亲人间的相互扶助,密切代际联系,激发家庭成员财富创造的积极性。

一般认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在实际生活中,也的确有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尽孝道;甚至有些子女还有虐待、遗弃父母的恶劣行为;一旦父母去世,却抢着分遗产。为此,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一旦继承人出现虐待,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就会永久丧失继承权。

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在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与继承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独生子女一代已经开始面临继承问题,虽然可能会有少数家庭出现不善待老人、妨碍遗嘱设立等情形,但作为独生子女。给父母养老送终是无法推脱的义务。如果子女有悔改表现,也能得到老人的宽恕,却因为法律规定始终不能“浪子回头”,使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甚至无人继承。此时,仅有继承权丧失制度就不够了,需要增加新的制度。

为此,民法典新增加了继承权宽宥制度,使得社会上出现有悖继承制度初衷的情形时,有继承权丧失与宽宥制度相配套,完善了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依法剥夺继承权,指本来有继承权的自然人,因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实施了严重的违背人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对继承权丧失事由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宽宥制度又称为宽恕制度,是以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和宽恕,并且对继承人继承身份或资格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表示愿意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给了那些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可以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努力弥补,善待被继承人且修正自己的不当行为,重新取得继承的权利。

宽宥制度的诞生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也可以使其与继承权丧失制度相互助力,敦促继承人或是具有继承期待利益的人,在家庭中秉持夫妻和睦、兄弟互助、养老育幼、诚信孝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家庭财富在家庭中具备德性的人手中发挥作用,更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5条第二款规定的宽宥制度,给了曾经的“浪子”一个“回头”的机会,但宽宥并不针对所有的继承权丧失情形,必须准确适用。

首先,宽宥不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是否被刑法追究责任,都丧失了被宽宥的基础,不得恢复继承权。

其次,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法律要求的悔改是有实质意义的表现,而不仅仅是口头认错。如曾经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确有悔改,能够积极赡养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精神、物质上的关爱。

最后,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这是关键,宽宥的前提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是否宽恕,取决于被继承人。如果愿意宽恕,也应有明确的表示。

因此,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宽宥制度,是一个有温度的制度。虽然不是每个家庭都会出现继承权丧失和宽宥的情况,但却可以让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继承人 制度 继承 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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