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导读

委员导读㊵丨继承权的意思自治——遗嘱继承与遗赠

2021年05月05日 20:1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按照自然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分配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体现。

1、 “遗嘱继承和遗赠”一章的亮点

民法典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一章作为财产继承的主要途径,与法定继承共同构成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本章共12条,确立了我国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制度。与原继承法相比,“遗嘱继承和遗赠”一章,有如下新的变化:

第一,增加遗嘱形式,认为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电脑以及各种外设设备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也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书写方式。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是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做出的调整,能够更好满足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习惯。

第二,增加遗嘱信托。设立遗嘱信托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何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建立这一制度,充分尊重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民法典确立了种类多样且效力平行的遗嘱形式,更加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修改了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构建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促进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保障民众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实现意思自治。

2、 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2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遗嘱 继承 自治 意思 遗赠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